云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并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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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并轨政策具体如何?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情况吧!

云南省城乡居民医保并轨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三)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注重制度整合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政策衔接和引导,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监管,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系统推动。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不断探索创新,完善筹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支付方式,提高基本医保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形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长效运行机制。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促进管办分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五)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坚持以收定支,健全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统计分析、风险研判和预警等工作,严格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四、主要任务

(一)统一覆盖范围。到2016年8月底,制定出台统一覆盖城乡居民范围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覆盖统筹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校提供便民参保服务,既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避免重复参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统一筹资政策。到2016年8月底,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一的财政补助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筹资标准的确定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并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全省执行相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420元。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实行有差别的财政分级负担机制,省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随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等因素动态调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统一保障待遇。到2016年9月底,制定出台统一城乡居民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筹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因素,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比例。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门诊政策待遇,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平稳过渡与紧密衔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统一医保目录。到2016年10月底,调整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和就宽不就窄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调整制定统一的医保目录,明确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做到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科学归并、合理调整,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结合临床用药和诊疗实际需求,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五)统一定点管理。到2016年9月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同等准入退出、同等监管处罚。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统筹区域外的省、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管理机构进行重点指导与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