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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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查询有贷款记录已结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查询无此套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相关情况,希望你喜欢。

2016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从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从10月15日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根据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夫妻双方均在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省直职工,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而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贷款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夫妻双方均在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为夫妻双方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单身或配偶未在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及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此次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办理柜面提取业务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贷款申请前6个月在柜面办理过提取业务的,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贷款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

此外,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征信查询有贷款记录已结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查询无此套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对于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解读】

贷款金额与缴存余额挂钩缴存时间长、账户余额多的职工贷款额度高

刘社说,简言之,就是缴存时间长、账户余额多的职工贷款额度高;缴存时间短、账户余额少的职工贷款额度低。

根据新政,职工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此外,对于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这一政策,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行。

为何要出台此政策?据知情人介绍,这一政策,跟郑州最近出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据介绍,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 2016 60号)第四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金额同时按三个条件核定,一是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二是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三是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一、三两个条件核定。因此,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台这一政策。

政策全文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16﹞60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现对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单笔贷款最高金额同时按以下三个条件核定:

1、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购买郑州市区内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60万元;其他情况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统一不超过40万元。

2、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

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夫妻双方均在省直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为夫妻双方余额之和(不含近6期内一次性补缴金额,单身或配偶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及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此次申请贷款前6个月未办理柜面提取业务的,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贷款申请前6个月在柜面办理过提取业务的,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异地贷款依据缴存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缴存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

3、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1、3两个条件核定。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

2、征信查询有贷款记录已结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查询无此套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

3、对于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购买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