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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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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社政厅[2003]2号和湖北省教育厅鄂教思政[2004]1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院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心理教育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设立健康档案;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学习辅导、个别咨询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根据大学生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组织编写大学生了解自己、科学认识自己,帮助大学生进行心理调适;在心理辅导咨询中,如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将他们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要加强校医院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心理疾病的能力。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专业机构治疗过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要特别加强心理跟踪服务的工作,派专人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在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作用的同时,要热情关心心理健康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提高,解决有关工作场地、经费投入等问题,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卫生保健单位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

第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受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领导,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咨询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学校、院系和年级校园三级心理保健网;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咨询中心应当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大学生心理辅导能力和德育工作能力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与各院系的沟通和联系,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或科研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讲授心理健康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和报告;

(二)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三)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专家现场咨询;

(五)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心理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