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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即将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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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公车改革

清远即将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如何保留?

为保障正常公务开展,改革后仍有必要保留部分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及其他车辆。参照中央规定和中央、省的做法,经市车改领导小组明确: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根据改革方案,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清远高新区保留公务用车数量,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市直和县(市、区)所属每个单位不超过1辆。

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分类确定保留车辆,其中一般乡镇不超过3辆,较大乡镇不超过4辆,特大乡镇不超过5辆。

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2.执法执勤用车如何保留及配备?

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市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60%,县(市、区,清远高新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清理现有行政执法用车,与国家核定执法执勤用车口径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再配备;确属地方行政执法需要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予以保留。

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确保两年内建成。

3.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如何确定?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并要与补贴标准相匹配,要避免出现公务出行保障范围小,补贴标准高的不合理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