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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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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官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考试、任用、管理、权利和义务以及退休等一整套的制度和体制。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文官制度的国家,通常以1870年6月4日英政府颁布的正式确立公开竞争考试制度的枢密令,作为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后来经过长期的发展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官员选拔和运用制度,其根本都没有脱离英国的文官模式,大多出现了以美国为首的“政府雇员”定义,日本和俄罗斯的“工资”界定,还有法国和德国的“服务关系”界定等模式。

浅谈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国早在西汉时期就出现了官员的运用和选拔制度,到了隋唐时期逐渐完善并形成贯穿中国古代社会的科举制度。1905年,清朝废除了延续1300年多年的科举取士制度,效仿西方国家建立文官制度,由于没有制度保障,始终处于形式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78年,经过数次大的行政机构改革,最终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考试制度。

但是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主权国家,文官制度的提出无不是以英国的文官制度为范式,我们了解了英国的文官制度就能够很好的分析各种不同形式的公务员制度。

一、英国文官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英国最早的文职官员是14、15世纪出现在宫廷的国王奴仆,他们由国王任命;到了18世纪末,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政府中开始出现职业行政官员,他们是建立在两党制(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真正的独立地位;直至19世纪,政务次官和常务次官的出现使得英国开始形成实质意义上的文官制度,这些文职官员具有终生任职和身份独立的特征。1833年,考试制度引入政府机关,择优录取原则形成。1853年,英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惨败,引发了国内对于政府的败和无能的猛烈抨击,当政的帕累斯顿内阁被迫允诺改革。1854年,由当时的国会议员诺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和杜维廉(Charlestrevelan)根据广泛的调查,提出了一项改革文官制度的方案,即著名的《诺斯科特-杜维廉报告》;报告提出了文官制度改革四原则,颁布了《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第一个枢密院令,成立了文官事务委员会主管文官考试录取工作,至此,英国文官制度初步形成。1870年,英国颁布了关于文官制度的第二个枢密院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诺斯科特-杜维廉报告》,标志着英国文官制度的最终确立。

到二十世纪以来,英国文官制度经过威尔逊与富尔顿委员会的改革,改变了文官队伍中“通才”一统天下的局面,使得政府机构专家和科技人员的数量占有很大的比例。1979年,撒切尔夫人就任首相之后,启用企业家德里克·雷纳代理负责改革文官制度,雷纳主要从精简机构和加强行政管理几个方面着手,内阁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使得文官系统更加适应当代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

二、英国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

英国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治中立”,他们的职责单纯的`只是执行政府的政策,不参与政策的制定;当然随着常务次官和政务次官地位的提升和职位的常任,很多时候他们是内阁大臣的智囊团,可以左右国家政策的制定。但是,文官不参与党派斗争却是普遍奉行的原则,他们不随着执政党的更迭而变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政局的稳定。

文官队伍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在国家机构中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因此,英国文官制度还具有其他的特征:1)统一管理,自中央到地方形成一个综合管理系统,系统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人事上相互流动、互相调任;2)职位分类,工作人员体系不同,但是由中央统一安置,每个职位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标准;3)择优录取,职业文官都必须经过考试,成绩优秀的予以录用;4)职务常任,政务官随着内阁的变换而进退,文官则是常任官,只是在职位上的变动,除非有相关的违纪违法行为,管理制度《英国文官制度 意义》。

三、文官制度的主要内容

1)职务分类制度

英国政府官员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政务官,包括首相、大臣、副大臣和政务次官等;政务官由选民产生或是任命,有一定的任期;依靠党派关系有一定的政治背景,所以他们是随着党派更迭而进退的。第二类是事务官,一般分为四级,主要包括:行政级职位有常务次官、副常务次官、次官、助理次官、主管等;执行级职位有单位主管、主干执行官、优级主干执行官、主管执行官、优级执行官、高级执行官、执行官等;文书级职位有高级文书官、文书官、秘书文书官和其他文书官,以及文书助理、其他文书助理等;助理文书级,职位有法律人员、统计人员、科学人员、工务专业人员、医务人员、会计专业人员、邮务人员等。由于他们的任职主要是通过考试,所以升迁主要靠政绩。

2)考试制度

常务次官以下官员都由考试录用。①考选机关:文官考选原由各部临时组织的考选委员会主持。考选委员会由文官事务委员会及有关各派代表1人组成,以文官委员会代表为主席。他们对应试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考试。。②考试种类:公开考试,凡年龄和资格符合规定的人都可以报名参加。择优录取;有限资格考试,只限政府内部某类或某级在职人员参加;鉴定考试,对被提名的人员进行体格、年龄和性格等方面的考查,并举行合格考试;特种考试,指专业人员的任用考试,一般的方法是个别接见。③考试方法:在实行考选制度早期,考试以笔试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除了加大口试的比重外,还增加了心理测验和实际操作等内容。

3)监督制度

为防止文官滥用权力,议会专门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约束文职官员的行为。全国增设了行政司法机构,当然普通法院也行使行政司法权。普通法院通过调卷令、诉讼终止令和执行令对于行政裁判所的裁判活动实行一定控制。文官部还设置“文官部人力控制组”,对中央政府的文官实行控制,对各业务机构有关开支进行监督。文官部所属文官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财政部直接控制。

4)惩戒处分制度

文官的惩戒权是国王的特权,由国务大臣负责行使。常务次官管理其所属职员,只对大臣负责,文官互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任何程序都不能影响或限制大臣对违反纪律的文官进行惩戒、行使纪律处分或受理文官最终申诉和请愿的权力。对于品行不端或犯有过失的文官,常务次官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单独或在全体人员面前当众予以警告、申诫,或呈报大臣处以停止或延期晋升、停职或撤职等处分。对文官的惩处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里就不加赘述。

5)培训制度

主要有:①培训机构。1939年以前仅邮务部和税务署有较健全的训练机构,1944年政府开始陆续设置文官培训机构。②培训内容。指导培训,使文官对其服务机关的历史、组织、规章、纪律、环境等有较深的了解,加强团体意识,提高其服务精神。③培训方式。有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6)工资制度

有非工业系统工资和工业系统工资。其中高级文官实行年薪制,低级文官实行周薪制。非工业系统工资,一般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有两种:一是由各部自行确定的本部门自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一是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工业系统工资,一种是文官的工资和政府外部类似的私营机构的工资保持一致或接近,任何改变都要与有关的工会协商;另一种是占该系统人员的绝大部分人员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当然除了这些制度外还有晋升制度,公务争议的协议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