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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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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经向单位引进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安全承诺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五条:承诺通则。

第二章 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5、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6、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三章 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7、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8、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9、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全科存档。

10、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安全承诺的要求

11、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全科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2、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地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13、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违反承诺的责任

14、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5、安全科参照本制度,制定外来施工队伍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

16、各科室、车间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检查考核办法。

17、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xx〕1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职工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企业宣传橱窗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履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并有效监督安全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职工冒险作业。

(五)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自觉推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八)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应当承诺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九条各级安委会应当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作为企业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3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八条所经销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害有毒、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

第九条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顾客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第三条建立良好的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等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第八条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食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食品质量安全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三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签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建立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放制度,引进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第六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店饿资格。

食品质量安全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次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推出市场的制度。

第三条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出场;

(一)食品质量抽查中,经检查为不合格的;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

(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六)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七)国家禁止买卖的和明令淘汰的食品;

(八)不符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规定的食品;

(九)超过国家保持期或者保存期限的;

(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食品商伪造或者冒用认真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对食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食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推出流通领域的;

第四条通过食品自检、送检、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清理出场。

第五条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实行清退。

第六条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必须依照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销售。

第七条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食品质量监管。

对不合格火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措施:A,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部门;B,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C,在经营场所或媒体发布召回公示;D,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E,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食品质量安全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进销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食品经销台帐要全面反映食品进销存情况及某一单项品种的每日进销情况。

第四条对进销的食品应当建立进销台帐。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建立台帐的食品范围:主要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粮食制品、;卤制品、猪肉、蔬菜、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

第六条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能够证明食品质量和来源的证件、发票或单据、如: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第八条对未记入台帐的食品,来源不清,质量不明的不得上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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