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提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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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应该如何提取?需要什么材料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指南吧!

深圳公积金提取指南

  深圳公积金提取指南

       办理条件

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且没有自有房屋并需要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设立的单位须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指定的准专办员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

1、个体工商户可不缴交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不缴交住房公积金。

2、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法人机构、劳动派遣公司等可到管理部办理二级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3、缴存单位为托收账户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选择四方签订托收协议办理托收业务。

4、单位可选择托收、非托收方式(支票转账、现金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补缴业务。选择非托收方式的单位办理汇补缴业务时须到单位缴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建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B座一楼、招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一楼、中行上步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首层。)办理。

5、单位选择托收方式的,须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公积金中心将在单位托收日次日自动托收单位缴存的当月住房公积金,未托收成功的,将连续托收至次月10日,可连续托收三个月。连续托收三个月不成功的,将终止托收。终止托收的,单位须主动办理当月的汇缴业务(详见《单位汇缴业务、补缴往月业务办理南》),办理成功后可继续在托收日次日自动托收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所需材料

1、《深圳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表》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可在办事处签署)

4、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6、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柜台办结(仅限缴存方式为托收的'单位)

1、专办员登陆官网→登陆办事大厅→首次登陆输入(单位经办人社保电脑号和身份证号码)→单位设立登记→点击“单位缴存登记”/“申报预约”模块→填报信息/预约办理时间;

2、专办员在预约好的时间内,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培训及考试→领取数字证书(密钥)→业务办结

柜台办结

专办员→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培训及考试→领取数字证书(密钥)→业务办结

办理地点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异地注册的异地单位办理缴存登记,需到管理部办理)

点击进入: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三大公积金缴存提取银行:

中国银行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

招商银行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

建设银行公积金缴存提取网点

办理时限和费用

1、办理时限:现场办结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理费用:不收费

延伸阅读

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2016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30元。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