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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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具体内容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医疗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均衡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四)遵循个人缴费、集体扶持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六)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称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发改、财政、卫计委、民政、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本办法参保。

第七条 本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应按本办法参保。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年限计算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参保缴费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2016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金额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市、县(区)财政继续执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成年人提高40元补助标准的政策。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父母一方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负担。

鼓励用人单位或村(居)集体对职工直系家属或村民个人缴费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第十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其个人自缴部分按原渠道补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3、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5、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6、重点优抚对象;7、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城镇“三无”对象;9、孤儿;10、家庭整体参保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11、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蓝底或红底)一张;

2、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原籍地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暂住证或用人单位及乡镇(街道)的证明、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蓝底或红底)一张;

3、个人自缴部分符合相关救助政策的城乡居民(第十三条规定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蓝底或红底)一张;

4、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提供学籍、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城乡居民参保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到相应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城镇居民持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设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网点办理参保登记,经办网点应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农村居民由所在村委会统一组织参保。由村委会安排,统一上门收集参保资料、审核、登记农村居民参保信息后,汇总报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所需要的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4、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登记,高校汇总后统一报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参保登记后,城乡居民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缴费宣传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一)城镇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个人编号到指定的联网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保费用;

(二)农村居民参保由村民小组负责以家庭为单位统一收缴个人应缴费用并开具收款收据;村委会汇总各村民小组收缴的居民个人应缴费用及参保居民名单后报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系统审核比对,录入参保居民缴费信息后生成缴费通知单;村委会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后,银行出具进账单;村委会凭银行进账单到乡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银行缴费网点的ATM机上进行自助缴费;

(四)个人自缴部分符合相关救助政策的城乡居民(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除“以家庭整体参保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由医保经办机构自行认定外,其他类型人员适用本条款)经户籍所在县(区)的民政局确认身份后,并由县(区)民政局统一认定享受当年医保待遇的资格。之后,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汇总人员信息,列出财政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报同级财政局;同级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核拨清单后,及时核拨相关补助资金到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五)根据赣人社字〔2009〕301号文件精神,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大学生参保确认后列出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核拨清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核拨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并及时划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市、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所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的参保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时间。

外出务工、经商的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原则上不超过次年的3月底。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六个月之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大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底,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8月31日24时。大学生毕业之年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参保应当在缴费期限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当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颁布实行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费参保,中断缴费参保后续保时需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中断续保的时间仍为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

缴费中断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补缴费用后,自补缴费用的下一年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按照财政补助分级承担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设立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划作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及政策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各类民生工程费用外,剩余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列账,单独统计,但可调剂使用。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不含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原城镇居民门诊家庭补助制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用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因疾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不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原门诊家庭补助账户内的余额不计利息,可继续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用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暂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筹资额的15%的比例委托各高校实行普通门诊包干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统一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报销比例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1、糖尿病限4500元;2、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3、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限2500元;4、慢性肝炎限3000元;5、肺结核病限2000元;6、精神病限1000元;7、艾滋病限7000元;8、高血压病限3000元;9、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限3000元;10、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限3000元;11、老年痴呆症限4000元;12、肾病综合症限2000元;13、重症肌无力限3000元;14、癫痫限3000元;15、肝硬化失代偿期限4000元;16、血吸虫病限4000元;17、帕金森氏综合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恶性肿瘤;21、血友病;2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2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最高限额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7000元/年。

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均不另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即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60%。

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范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执行。

门诊特殊慢性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