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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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我市对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

抚州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标准

我市于2006年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2007年5月在全市全面启动,成为全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个设区市。近年来,我市不断出台新举措,全面提升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为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的问题,去年,我市出台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建立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条保障线,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形成了一个覆盖广、层次全、保障水平高的体系。

调整后,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人/年,财政补助380元/人/年。未成年个人缴费分步到位:今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仍按50元/人/年标准执行;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5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另外,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20元/人/年调整为4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