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大家广泛关注,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表,欢迎参考!
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等级 | 待遇名称 | 待遇标准 | 支付主体 | 备注 | |
1 | 医疗费用/治疗费用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但不符合法定目录标准的由个人支付 | 主要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 |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 工伤保险基金 | 包括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
3 | 外地就医交通费 | 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费 | |
4 | 外地就医食宿费 | 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食宿费用 | |
5 | 康复费用 | 按规定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6 | 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费 | 按规定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如高出普及型标准则自付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
7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受伤前12个月工资福利平均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计 | 用人单位 | 医疗终结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
8 |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责任或护理费用 |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 |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或负担护理费 | 国务院条例只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没有规定护理费标准。 | |
9 |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一级 | 生活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工伤保险基金 | 广东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国务院条例只分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护理费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
二级 | 生活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三级 | 生活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工伤保险基金 | ||
四级 | 生活护理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工伤保险基金 | ||
10 | 伤残一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下同)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国家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广东规定,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
二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25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三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2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四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2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五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18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 |
六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16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七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无论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均享受 | |
八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1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九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9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十级 | 一次性补助金 | 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11 | 伤残一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
二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85%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三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80% | 工伤保险基金 | ||
四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5%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五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70% | 用人单位 | 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时,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
六级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的60% | 用人单位 | ||
12 | 五及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0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 |
六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8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七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6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 | |
八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4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九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2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十级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13 | 五及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50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 |
六级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40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七级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25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才支付,在职不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低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发。 | |
八级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5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九级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8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十级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4个月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14 | 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15 | 因工死亡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16 | 因工死亡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
17 | 非法用工伤残一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6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
二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三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四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五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六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七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八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九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十级 | 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18 | 非法用工死亡 |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19 | 非法用工死亡 |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 非法用工单位 | |
20 | 非法用工受伤 | 治疗期间的生活费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非法用工单位 | |
21 | 非法用工受伤 | 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 非法用工单位 | |
注: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2、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广东省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广东省规定,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计发十年。
5、 广东省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