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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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季度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免额怎么计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所得税申报属期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且纳税人产生的实际利润额在20万至30万(含)之间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前9个月仍然按5%减免,10月以后按15%进行减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1、正常纳税人(非2015年开业和注销的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第四季度: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2)+0.15*(3/12)

按月申报十月份: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按月申报十一鱼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A2、在2015年开业的纳税人。该种纳税人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A2.1、当纳税人开业日期在2015-10-01之前:

举例说明:纳税人2015年4月13日开业,按月申报11月份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6/8)+0.15*(2/8)

纳税人2015年6月21日开业,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0.05*(4/7)+0.15*(3/7)

A2.2、当纳税人开业日期在2015-10-01之后:这类纳税人无论按月申报、按季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15

A3、在2015年注销的纳税人。该种纳税人只有一种情况即在2015-10-01日之后注销(在2015-10-01日之前注销的最晚已经通过10月份的大征期进行过申报,不享受该政策):

举例说明:纳税人2015年11月28日注销,按季申报第四季度税款: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05*(9/11)+0.15*(2/11)

纳税人2015年10月24日注销,按月申报10月份税款:小微企业减免税率=0.05*(9/10)+0.15*(1/10)

A4、在2015年开业并注销的纳税人。该种情况仍然使用2015-10-01作为判断标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A4.1、当纳税人注销日期在2015-10-01之前,不予处理,该种纳税人不享受该种政策优惠减免。

A4.2、当纳税人开业日期在2015-10-01之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0.15

A4.3、当纳税人在2015-10-01日之前开业、在2015-10-01日之后注销:

举例说明:纳税人2015年3月18日开业,2015年11月3日注销: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率 = 0.05*(7/9)+0.15*(2/9)

C、当申报属期为2015-01-10至2015-12-31的年度申报且纳税人产生的实际利润额在20万至30万之间时,复用上述处理逻辑返回小微企业减免税率即可。

D、自2016年1月1日之后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年度申报不再按照实际利润额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对应的小微企业减免资格减免,按照0-30万(含)享受0.15的小微企业减免金额,政策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最新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问题汇总(全)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问:税务总局对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今年2015年3月,我局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围绕“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提出了10项措施要求,税务系统正在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和任务单,不折不扣地抓紧落实。这对今年上半年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原有工作基础上,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把全面抓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继续作为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列为今年下半年税务系统一项重要工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落实责任。要求按照时间节点、任务清单、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对税收宣传、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督查考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此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调整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自己包含在内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介绍中提到了小微企业,也提到了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小微企业是否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小微企业并不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专业术语,有着特殊定义及认定标准,与其他部门的规定或者我们的通常理解有所不同。

顾名思义,“小型微利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个是“小型”,另一个是“微利”。根据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为“小型”企业时,参照两个指标,即“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在判断是否为“微利”企业时,参照的指标为“应纳税所得额”。

为使指标设置科学合理,避免因分类过细造成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种类型,并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指标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出于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是不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也是不能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

问:我是一名建筑企业会计,由于我们项目的不固定性,纳税年度内有业务时从业人数会超过100人以上,无业务时只有管理人员几个人,请问像我们这种建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您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

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